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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详细解释行业自律规则
源自: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时间:2008-5-6 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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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中期协详细解释行业自律规则
  证券时报记者李巧宁
  中期协有关负责人就日前颁发实施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等六项自律规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将长期有效”的报道是不准确的;新规则取消了执业资格的概念,对通过考试人员颁发的成绩合格证明是长期有效的,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是否有效取决于该人是否在期货公司从业,如果是在期货公司从业,并由公司向协会申请注册,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对于新颁布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该负责人解释说,新规则对以前的管理方式作出了调整:简化管理内容,取消了执业资格的概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持续的监督管理,引入定期、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标准;细化对违规人员的惩戒措施,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指出,此次起草从业人员及相关自律规则既照顾现实情况,又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在起草过程中,协会充分考虑了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同时也在对行业未来发展合理预测的前提下,对一些无法确定的情况留下伏笔。例如,由于时间较紧,对于资格考试的分类问题考虑尚不充分,因此经过多次论证,决定当前只开展基础入门资格考试。对将来可能设置的如期货投资咨询等考试类别,则在研究成熟的时候重新修订或另行制订规则。
  针对此次专门颁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该负责人指出,惩戒程序实行“调查与处罚分离”的原则,案件调查、惩戒处分决定、申诉决定由不同机构完成,从制度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公平。规则实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制度、回避制度及对于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制度,以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设立了和解和调解程序,鼓励投拆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就争议达成和解或者接受调解,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可以予以较轻的纪律惩戒。对于做出较轻的纪律惩戒后被投诉人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纪律委员会对该违约行为可以单独予以纪律惩戒。这样规定不但有利于缓解矛盾,还可以防止个别当事人为换取较轻的惩戒假意接受和解或调解。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原来已有的规则,此次进行了重新修订。对此,该负责说,《执业行为准则》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根据管理办法将期货投资咨询机构、IB、期货结算银行中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纳入了准则的调整对象;二是增加了第三章《合规执业》,将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合规执业规范,与其他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等内容统一纳入第三章;三是根据办法的规定,增加了期货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公司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并对其不正当行为进行报告的规定;四是根据办法对协会的自律惩戒类型进行了相应调整,删除了“警告、通报批评”两种惩戒种类;五是增加了对期货投资咨询机构、IB以及期货结算银行中期货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纪律惩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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