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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得拒报统计年报
源自: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8-2-26 10:51:19

国家统计局日前下发的《关于确保上市公司统计年报及时全面准确上报的通知》称,上市公司不得以证监会有关规定为由拒绝向政府部门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

  证监会去年底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表示,最近有不少地方来函来电反映,一些上市公司以上述规定为由,拒绝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年报。经国家统计局与中国证监会沟通确认,证监会《通知》中关于上市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规定,目的在于要求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公正地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而不是让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法定统计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只有最后期限和最低内容的要求,并没有限制上市公司提前披露或增加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向政府部门报送资料的法定义务,同时向社会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服从于向政府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的时间和内容,而不是相反。

  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对外提供。此外,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统计年报工作的执法检查,对迟报、拒报统计年报等统计资料和违法泄露、滥用上市公司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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