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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 新闻 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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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热点追踪 时间:2008-5-7 23:20:03
  2004年1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公开发行正式启用询价制度。询价制度改变了过去由监管部门审批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累积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询价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首发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与通知同时发布的还有《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简称《备忘录》),对询价对象的范围、条件和监管等做出具体规定——询价对象分为证券公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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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和QFII等六类,每一类公司以及其管理的产品都设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和持续资格条件。
  其后,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对询价制度有关条款、询价对象条件以及询价方式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将所有品种的发行制度进行了整合,于2006年9月17日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简称“37号令”)。
  据了解,从2005年初询价制度开始试点到“37号令”发布实施,询价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订:一是将“保荐机构选择一定数量的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修改为“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初步询价、未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二是将《备忘录》禁止承销团成员参与股票配售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删除“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应占询价对象总数50%以上”的规定;三是将原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承销商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调整为主承销商自营业务以外、符合要求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分销商均可参与询价和配售;最重要的改变,是将主承销商自主选择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调整为询价对象可自主选择参与初步询价以及网下配售,提高了报价的主动性和询价结果的公平性。
  询价制度之前,关于新股定价方式,A股市场采用的是不分行业、全部设定发行市盈率上限(如20倍)的行政定价方式,市场完全没有定价权。询价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首发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截至2008年4月25日共有询价对象237家,其中基金公司58家(占比24.47%)、证券公司66家(占比27.85%)、信托公司39家(占比16.46%)、财务公司29家(占比12.24%)、保险公司13家(占比5.48%)、QFII32家(占比13.5%)。股票配售对象共计1026家。
  询价制实施以来,新股发行定价较为合理,没有出现非理性泡沫。据统计,询价试点的2005年初至2006年5月新老划断前,新股发行市盈率(摊薄后)平均为20.4倍;2006年5月新老划断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摊薄后)平均为27.3倍(剔除中国人寿等不宜以市盈率指标衡量的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较新老划断前高33.8%;今年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摊薄后)平均29.2倍,较新老划断前提高了43.1%。从二级市场走势看,上证综合指数从2005年股改至今,已上涨了356%。可以说,在持续高涨的市场环境下,新股发行定价从整体上也保持了平稳上升的趋势,新股整体定价水平是合理的。
  与此同时,证监会对新股询价改革一直以来也都实施必要的监管。主要监管措施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保荐机构研究报告制作、路演推介组织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监管要求,特别关注保荐机构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对于新股定价的结论性意见。
  二是对询价对象的资格和报价行为加强监管。目前,询价对象包括基金、券商、保险、信托、财务以及QFII等六类机构。证监会对这些投资者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成为询价对象。同时对询价对象的报价、申购行为进行持续监管。
  2007年8月,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2006年度询价工作中频繁出现报价高于发行定价却未申购、报价与申购行为不一致的三家询价对象,采取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三个月)暂停询价业务的监管措施;对报价缺乏诚信、情节比较严重的17家询价对象发函警告,要求这些公司切实遵循诚信原则,提高研究定价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改进询价工作。上述17家机构包括8家基金管理公司,7家证券公司,1家信托投资公司,1家财务公司。证监会将保持对询价对象相关行为的持续监管,对报价不诚信、定价水平低甚至恶意抬高报价、扰乱市场的少数询价对象,将适时采取监管措施,直至取消相关询价对象的新股询价和配售资格。
  三是对定价异常情况进行窗口指导。询价制实施以来,新股价格基本上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机构投资者报价的基础上自行确定,证监会根据一定原则进行窗口指导,以防止出现定价过于偏离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情况。
  可见,询价制度实施以来,新股发行已初步形成了发行人、投资银行和机构投资人通过路演、推介等沟通程序后,通过报价申购从而确定价格的机制。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高,新股定价市场化改革取得初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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