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资讯中心 | 天下要闻 | 股市聚焦 | 股指期货 | 行业研究 | 精 华集 锦 | 权证 | 期货 | B 股 | 债券 | 新股中心 | 即时解盘 | 机构论市 | 黑马推荐
[论坛] 个股档案 | 在线交流 | 投资学院 | 绝密档案 | 汽车论坛 | 核 心内 参 | 金文 | 股坛 | 博客 | 汽车 | 热点专题 | 基金公告 | 基金专题 | 基金动态
 行业研究 | 股市聚焦 | 国内财经 | 国外财经 | 黑马推荐 | 基金公告 | 基金动态
 基金理财 | 我的基金 | 基金评级 | 基金观察 | 基金知识 | 基金动态 | 基金专题
您的位置:股票 >> 资讯中心 >> 今日要闻>> 证交所发布指引 大股东今起可动手增持
股票/基金 新闻 论坛
证交所发布指引 大股东今起可动手增持
源自:信息汇集 时间:2008-8-29 9:20:11

证交所发布指引 大股东今起可动手增持
  □首次增持或12个月内增持1%及2%须及时公告 □三个时段不得增持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对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指引》,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相关股东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相关股东还应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时间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指引》同时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相关股东实施增持计划,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如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相关股东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则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主力眺望“红二月” 掘金蓄势股投资价值渐显 (01-31)
银行股再融资年初风声乍起 (01-31)
当前估值具有较强吸引力的八只股票 (01-31)
午评:市场最怕的就是一致性 接下来走势没必要悲观 (01-31)
[ 郑重声明 ][ 打印本页 ][ 去论坛 ][ 关闭窗口 ]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股天下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文不作为投资的依据,仅供参考,据此入市,风险自担。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股天下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关闭
更多关于 [ 证交所 增持 ] 的新闻
 | 高手博客
 |TOP10 热帖排行
 | TOP10 个股
[更多]   | 要闻排行
每日更新报价 车型图库 [更多]   | 车型库
[更多]   | 机构论市
关于股天下 | 招聘信息 | 网址地图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示 | 广告合作
联系方式:010-59306700、010-59306699(webmaster※gutx.com 请把※换成@)
版权所有 北京股天下资讯有限公司 将本站设置为首页
copyright © gutx.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4106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