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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特别规定:银行须公告股票涨跌盈利影响
源自: 侯捷宁 证券日报 时间:2008-8-26 9:02:14

证监会日前再次规范细化了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项目。根据中国证监会日前指定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除了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商业银行还被要求定期披露持有金融债情况。 

  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要求定期披露持有金融债的情况主要包括,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以及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 

  为了使投资者更加明晰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本报告期公司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商业银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规定不仅对商业银行披露的内容要求更加详细,同时也强调了商业银行在四方面的风险披露。 

  一是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不良贷款分析、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 

  二是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是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所承担各类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是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规定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及时公告的事项:包括对外担保中,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以及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 

  同时,规定还对银行关联交易的披露进行了细化,商业银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另外,规定要求,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按要求及时公告政策、法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业务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响。 

  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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