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资讯中心 | 美股财经 | 股市聚焦 | 交易资讯 | 行业研究 | 精 华集 锦 | 权证 | 期货 | B 股 | 债券 | 新股中心 | 即时解盘 | 机构论市 | 黑马推荐
[论坛] 个股档案 | 在线交流 | 投资学院 | 绝密档案 | 汽车论坛 | 核 心内 参 | 金文 | 股坛 | 博客 | 汽车 | 黑马专家 | 基金公告 | 基金专题 | 基金动态
·炒股专家正在逃逸...
·白天炒股 晚上炒汇!
·强力推荐今日涨停股
·免费:3只黑马大公开!
·(绝密)即将暴涨三大牛股
·天天:③只涨停股大公开
·今日头条:推荐2只涨停股
·金字塔公开3只飙升牛股
 行业研究 | 股市聚焦 | 国内财经 | 国外财经 | 黑马推荐 | 基金公告 | 基金动态
 基金理财 | 我的基金 | 基金评级 | 基金观察 | 基金知识 | 基金动态 | 基金专题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今日要闻 >> 正文
股票/基金 新闻 论坛
证监会第一时间兑现“救市”承诺
源自:信息汇集 时间:2008-8-18 9:08:27

导读:
  规范股东增持 证监会拟修改《决定》
  大股东增持将可先操作后申请
  大股东"自由增持" 有助于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行为
  证监会第一时间兑现承诺 轻仓机构吹响冲锋号
  证监会雷厉风行推出配套举措 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

  规范股东增持 证监会拟修改《决定》
  (记者 商文)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昨日就《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两方面的调整。
  一是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
  二是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一是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是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是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是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等。 (上海证券报)

利好被忽视 将现长阳?十大机构预测明走势 (12-02)
龚方雄∶中国若采取汇率贬值将会非常危险 (12-02)
市场不理会央行言论 人民币今日再跌停 (12-02)
11月CPI PPI有望双双破“3” 拉响通缩警报 (12-02)
[ 郑重声明 ][ 打印本页 ][ 去论坛 ][ 关闭窗口 ]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股天下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文不作为投资的依据,仅供参考,据此入市,风险自担。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股天下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关闭
更多关于 [ 救市 证监会 ] 的新闻
 | 高手博客
 |TOP10 热帖排行
 | TOP10 个股
[更多]   | 个股推荐
[更多]   | 论坛最新精彩推荐
[更多]   | 机构论市
[更多]   | 要闻排行
[更多]   | 热销车型推荐
[更多]   | 热门推荐
关于股天下 | 招聘信息 | 网址地图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示 | 广告合作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010-59306700、010-59306699(webmaster※gutx.com 请把※换成@)
京ICP证041066号 版权所有 北京股天下资讯有限公司 将本站设置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 gutx.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