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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建议时开征资本利得税等税种
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08-3-4 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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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议“一号提案”
  本报记者 孙雷 
  民建中央在今年两会的“一号提案”中建议,应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等税种,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而也有政协委员认为,“一号提案”的部分建议并不符合国情。
  民建中央提案:应建立公平资本市场税制
  3月2日,民建中央的提案《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一号提案”。
  这份酝酿了10个月的提案,在分析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六个方面的问题基础上鲜明提出,应该“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据民建中央调研部副部长蔡玲介绍,民建中央这份提案,肇始于去年的一次研讨会,是集体调研的成果。
  2007年5月,民建中央在台湾召开了海峡两岸金融衍生品研讨会。这次会议除了理论研讨,与会者还到了台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对台湾具体的证券操作实务做了考察。
  考察中民建中央与会人士发现,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对经济起到非常好的推动促进作用,但如果控制不好,也可能带来潜伏的、放大的金融风险,其中特别要注意相关政策的引导。
  “资本市场是非常敏感的市场,和一般的市场不同,往往牵一发动全身。”蔡玲说。
  同时,民建中央在调研中发现,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内地的市场经济体系在不断完善,生产资料、普通商品等领域的市场体系已经日渐成熟,但资本市场由于发育时间比较短,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同样需要与时俱进。
  于是,如何通过政策调整来推动引导资本市场向更加理性平稳方向发展,便成为民建中央新的研究课题。
  最后,民建中央将目光集中在了税收政策的完善上,并组织了一系列大型研讨会和座谈会,发动了民建在税收、财政、经济预测、证券公司、企业、大学、科研机构领域的大批相关会员,根据自身岗位特点收集相关资料,组织座谈会。
  “既然是政策建议,要想得人心,首先就要集思广益,知道各方面意见是什么。”蔡玲说,每一次调研都有调研报告,这份提案正是在一系列调研报告基础上提炼出来的。
  民建中央调研报告得出的结论是,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配套的相关税收政策。
  他们在提案中指出,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资本市场的税收管理只有零星的条例或临时性的规定,很不完整,缺乏规范。
  二是课税的覆盖面有限,对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差价收入、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场外交易、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转赠等,缺少税收约束,特别是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税制基本是空白。
  三是税收政策调节分配的功能比较弱。
  四是存在重复课税现象。
  五是税赋不均和资本市场税制不公平。
  其中比较明显的表现是,证券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不纳税,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要纳税;国债投资者不纳税,但股票投资者要纳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股利收入要纳税,但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收入不纳税;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但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
  六是税收政策导向不明显,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配到的收益要征收所得税,而对买卖差价收入不征税。
  公平资本市场税制
  在分析了以上六方面的问题基础上,民建中央的这份提案鲜明提出,应该“以合理投资为导向,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扶持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为政策取向,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对此,蔡玲解释,所谓“多层次”,是指税制要覆盖整个资本市场以及全部证券投资品种;“多环节”是指税制要涵盖资本市场的发行、交易、收益所得及财产转让全部四个环节,建立以交易行为税和收益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复合型税制;
  “协调征管”是指税收政策与征管模式和手段、方法等要协调,应遵循低成本、高效率、便利的原则;“体现公平”是指在税制中,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各项功能要均衡发展,特别是宏观调控、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要加强,公平性要得到更好的体现。
  围绕上述目标,民建中央提出一整套的建议。
  第一,要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
  民建的建议是,应设计差别比例税率,如对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区别对待,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鼓励中长线投资。同时,应对场内交易实行较低税率,对场外交易实行较高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鼓励集中交易,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
  第二,要解决好投资所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
  提案建议,应取消按红股(即红利)面值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红股在分配环节不征税,而在变现环节征税。同时,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开征所得税,规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中,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应实行“抵免法”征税,即:在分类征税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扣除后计算征税;在综合征税的情况下,扣除一定数额后计算征税。对企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应实行“免税法”,即股份公司发放股息的所得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则企业(机构)获得的股息应免税。
  所得税应在最终环节纳税,对已分配利润,如发放的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成本,从企业利润中除去,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最终的受益人缴纳所得税。
  第三,建议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这是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建议。
  提案建议,应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并允许全额扣除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除银行存款、国库券及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免税外,建议将其他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利息费及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对各企业及投资基金盈利性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得,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25%征收。对个人则仍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应以持券期的长短为标准,将资本利润和炒作利润区别开来,给予资本利润减半征税的优惠,以保证中长期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建议对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借鉴国际经验,将目前对金融企业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并区别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将“企业所得税”列入税收协定中方的“税种范围”条款,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所有这些建议的目的就一个,要更多体现公平。”蔡玲说,只有更多实现税收的公平,才能让整个资本市场平稳发展,才能更加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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