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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海外外资审查机制
源自:国际先驱导报 时间:2008-3-15 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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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经济安全,美国打造了一整套制度化的、互相制约的体系,印度则实行“宁错勿放”的外资审查机制。而中国是不是也应该设立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呢?
  美国:咬人的狗不叫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设立后,对企图并购美国敏感行业的外资企业来说,威慑力不可低估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陈刚发自纽约俗话说,“咬人的狗不叫”。美国政府部门中就有这么一条看家狗,平时不叫,但长着锋利的牙齿,把美国“不欢迎的投资”拒之门外。这条狗的名字,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审查考量三大因素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美国管理外国投资的专管部门,设立于1988年。之所以设立这个委员会,初衷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该委员会配套的,则是美国根据1950年国防生产法中的“埃克森-弗劳里奥法”而特别设立的外国投资审批制度。
  尽管相关制度并没有对“国家安全”做出明确界定,但从操作层面看,美国政府一般会从是否涉及美国国防生产能力,是否涉及向特定国家销售、转售军事技术,以及是否影响美国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这三大因素,来考虑是否审核通过该投资项目。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人在并购时如果认为项目不构成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则不需上报。但是美国投资委员会有权强行要求外国并购方提供有关情况。
  15个部门联手办公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的机构。办公机构设在财政部,财政部也作为主席单位负责总牵头。该委员会涉及8个行政部门,其中包括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和劳工部。
  此外还有7个白宫机构参与审查过程,包括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办公室、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家情报总监。这些部门中,能源部、劳工部和国家情报总监依职权范围参与,其他12个部门为固定成员。
  委员会成员中因各自代表的行业利益不同,对外资并购也存在分歧。一般来讲,商务部、财政部多从活跃经济、提高就业考虑,对外资并购较宽容;国防部、司法部则更多考虑国家安全,想方设法阻止或逼迫收购方签署妥协条款。
  通常说来,在接到关于并购的通知后,委员会用30天展开调查。如果成员一致认为不存在安全威胁,审查到此为止,协议继续履行。但哪怕只有一名成员反对,委员会也必须展开历时45天的正式调查,然后围绕是否阻止收购的问题向总统提出建议,总统随后要在15天内做出决定。
  威慑作用不可低估
  自1988年成立以来,尽管该委员会裁定进行调查的比例,仅占受理的数千件并购案总量的1.6%左右,但委员会设立后,对企图并购美国一些敏感行业的外资企业来说,威慑力不可低估。
  2007年,美国还在“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中增加了国家安全方面的限制性解释,包括购并案件是否有外国政府控制,购并企业所在国在不扩散、反恐、技术转移等方面的记录以及购并对长期能源、关键资源需求的影响等等。
  而许多外国企业为了不捅到“国家安全”这个马蜂窝,或多或少地会作一些妥协:轻则尽量调整、削减并购规模,免去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这一关卡;重则自动放弃相关收购。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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