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关于结算会员以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补充净资本》。该指引显示,在期货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增加赶不上客户保证金汹涌而入的势头之际,证监会对具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包括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将放宽其以增加注册资本金方式补充净资本的有关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所吸纳客户保证金总量的6%,而期货公司如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公司采取“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等措施。
上述指引称,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期货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补充净资本,仅对结算会员放宽有关要求。即在当地证监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并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证监局可以暂不采取“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的监管措施:期货公司股东会已作出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且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案能够实现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拟增资股东已将拟增加的注册资本金汇入期货公司单独设立的验资账户;拟增资股东与期货公司签署合同,明确约定在增加注册资本金过程中,拟增资股东不得要求期货公司返还汇入验资账户中的资金;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受理。